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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城冬季供热充分体现民意

2005-9-9 0:0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新出台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正式在哈尔滨市施行。依据《条例》规定,冰城百姓对冬季供暖,室温不达标行为,可依法要求供热企业退还热费;由于供热单位的原因导致停热72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用户应获得适当补偿。社会各界对此反响较大,认为政府此举充分体现了民意。

  哈尔滨冬季漫长,每年政府在供热工作启动前都要召开动员大会,要求供热企业保证标准供热,但因个别住户热费欠缴问题,影响了足额缴费的住户难以享受到正常室温。为此,《条例》规定,在供热期限内,居民居室内6时至21时温度应达到18摄氏度以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摄氏度。室内温度不达标,用户可向供热单位投诉。自投诉之时起72小时内未改正的,供热单位应自用户投诉之日起,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由供热单位向热源单位追偿。

  由于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72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给用户适当补偿。《条例》同时规定,未经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违反规定,应按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对供热单位按照退还热费的数额予以罚款。

  业内人士表示,新《条例》对以往争论较多的环节有了明确规定,这将有效保护供热和用热双方的利益,同时监督供热企业严格执行新规,最大限度维护百姓的利益。

延伸阅读: 冰城 冬季 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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