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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族长"的办法管不管用?

2005-8-11 0:0  【 】【打印】【我要纠错

  旧社会的农村,很多家族都有“族长”,族长是本族辈分最高、“德高望重”的“老人”(当然多是财大气粗的富人)担任,族长负责召集家族会议,处理家族事务,比如分家、地界纠纷、婚丧嫁娶等等事宜。所以事儿不用出村就解决了,很少打官司,当然这是封建主义的表现之一,现在社会进步到靠法律解决问题了。

  但法律说起来容易,用起来很难。前不久在昆山一个建筑工地,监理公司不告而辞,业主怎么办?按说打官司吧。可立案、开庭、一审、上诉、再审、再判,楼都盖起来了,质量好坏已成定局,官司赢输又如何?打官司来不及,还有什么办法?对此,记者想起日前中国建筑业协会项目经营管理委员会,曾召开一次研讨会,专门推介“中间仲裁”制度。

  所谓“中间仲裁”,就是甲方乙方订合同的时候,事先约定一个双方都信赖的“老族长”——所谓“中间仲裁”机构,当合同执行中发生争执的时候,请“老族长”出面评判一下谁是谁非,谁赔、赔多少等等。这种方式好处很多,一是“快”,根据事情大小,约定要求,“老族长”一判,大家认可,一般在28天之内就可作出决定。二是“善”,一般来说,甲乙双方是为了挣钱或其他效益走到一起来的,谁也不希望出现纠纷;纠纷产生了,大多也是希望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尽量减少损失,就像乡村的“家族会议”,自己人吗,让“老族长”调查分析,协调一下,做个结论就得了。这和法律不一样,法律是依据国家的强制执行力,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而中间仲裁,是尽量赋予“友好”的力量,共同力争达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三是节约,节约了大量的法律资源,省得法庭忙不过来,一个案子拖几年判不了。四是“省”,请中间仲裁的费用,要比走法律和仲裁要省得多。

  老牌资本主义的代表英国提供了“中间仲裁”的实践。他们的《建筑法》中就明确规定把中间仲裁列为合同的必要条款;不经过中间仲裁,不能提请诉讼或仲裁;根据双方的约定,中间仲裁可以是“终结者”,“老族长”说了就定了;也可以不是“终结者”,谁不服再去打官司或去仲裁。

  对建设工程来讲这种方式更具优势。中间仲裁庭成员可以包括业内知名专家,对建设工程事先介入,定期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工程实际状况;在定期或工程施工关键部位或应一方要求时到现场察看,经常与业主、承包商、工程师会面等。一旦发生纠纷,将有利于裁决的准确作出,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在事后调查取证的困难。

  高兴之余,人们也有很多疑惑,就是谁能担任这么有威信、说了就算的“老族长”——中间仲裁人?理论上讲雇主和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前商定,选定双方认可在法律、建设工程领域有一定威望之人,这些人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事业成就,爱自己的名誉远远超过爱金钱,又公正又懂行又敬业;其他成员由双方任命,大致由1~3人组成,具有相关知识,与雇主和承包商无利益关系。中间仲裁机构所得报酬是双方给的,所以不必像监理人员,拿了业主的钱,很难做到对双方的公正。

  再者,就是中间仲裁的权威性问题。连一些法官都在贿赂的诱惑下从狗洞爬出的时候,怎么保证“老族长”就那么纯洁呢?怎么就能保证有相当的权威性呢?如“老族长”判当事者赔个几百万他就老老实实拿出来?比法律还管用?说来说去,中间仲裁办法是好,还是要建立在讲信用的基础上,双方认可的游戏规则,就要遵守。当然,它对双方带来的利益,使它仍然有着生存发展的空间。

  有人说:FIDIC条款是工程建设的“圣经”。就在这“圣经”的FIDIC合同1987年第四版中,合同规定当事人发生争端后,启动仲裁程序前,增加一个中间步骤:即“友好解决”,强制性要求当事双方尝试运用除了仲裁以外的方式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并要求这一方式要更简便、快捷、友好。其后版本提出“争端裁决委员会(DAB)”的概念,作为解决争端的第一步。1999年新版FIDIC版本中,DAB已成为解决争议的主要机构,它的诸多优越之处,在国际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看,越来越多的外国人使用“老族长”制度了。“老族长”制度还在酝酿之中。对“信用紧缺”的中国来讲,它降生的难度很大。但我们仍然期待“老族长”的复兴给工程建设“提速健身”。

延伸阅读: 老族长 办法 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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