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04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2004年,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城镇住房建设持续较快发展,房地产业快速增长,城镇居民居住环境进一步改善。
一、城镇房屋基本情况
2004年底,全国城镇房屋建筑面积149.06亿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96.16亿平方米,占房屋建筑面积的比重为64.51%。东部地区房屋建筑面积74.45亿平方米,中部地区42.63亿平方米,西部地区31.99亿平方米,分别占全国城镇房屋建筑面积的49.94%、28.6%和21.46%。东部地区城镇住宅建筑面积47.15亿平方米,中部地区28.22亿平方米,西部地区20.79亿平方米,分别占全国城镇住宅建筑面积的79.04%、29.35%和21.62%。
二、城镇居民住房水平
全国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4.97平方米,其中东部地区26.76平方米,中部地区22.9平方米,西部地区24.26平方米。
全国城镇户均住宅建筑面积79.15平方米,户均成套住宅套数0.84套。东部地区户均住宅建筑面积82.1平方米,中部地区59.05平方米,西部地区61.94平方米,户均成套住宅套数分别为0.91套、0.77套和0.79套。(2004年各地区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情况见文后列表)
三、城镇成套住宅情况
全国城镇成套住宅建筑面积79.27亿平方米,住宅成套率为82.44%。东部地区成套住宅建筑面积40.69亿平方米,中部地区21.94亿平方米,西部地区16.65亿平方米,住宅成套率分别为86.28%、77.72%和80.11%。
四、城镇私有住宅情况
全国城镇私有住宅建筑面积77.67亿平方米,住宅私有率为80.77%。东部地区私有住宅38.51亿平方米,中部地区22.42亿平方米,西部地区16.73亿平方米,住宅私有率分别为81.67%、79.45%和80.51%。
注:①本公报统计范围为设市城市、县城和工矿区。
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统计范围为城市行政区,含市辖建制镇,不含市辖县;县级市的统计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即按城市现状,市政府所在地和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不予统计。市辖建制镇的统计范围为镇政府所在地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区。
县城的统计范围为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城关镇),按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区范围统计。
工矿区的统计范围是指既不属于城市、县城、镇所辖,又不属于乡村所辖范围内的工矿企业集中的地区(一个大型工矿企业或若干个工矿企业)。
②本公报中东部、中部、西部地区按国家统计局2004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快报》统计口径划分,见本文表格。
③本公报中有关数据均以同口径计算。
2004年各地区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情况单位:平方米
东部地区 | 26.76 | 中部地区 | 22.9 | 西部地区 | 24.26 |
北京 | 25.12 | 山西 | 23.58 | 内蒙古 | 21.38 |
天津 | 24.65 | 吉林 | 21.75 | 广西 | 26.74 |
河北 | 24.92 | 黑龙江 | 21.25 | 重庆 | 28.25 |
辽宁 | 20.99 | 安徽 | 21.70 | 四川 | 26.87 |
上海 | 32.10 | 江西 | 24.89 | 贵州 | 18.26 |
江苏 | 26.90 | 河南 | 21.62 | 云南 | 26.54 |
浙江 | 34.02 | 湖北 | 24.05 | 西藏 | 20.06 |
福建 | 31.52 | 湖南 | 25.39 | 陕西 | 22.38 |
山东 | 25.72 | 甘肃 | 21.98 | ||
广东 | 26.27 | 青海 | 20.98 | ||
海南 | 24.04 | 宁夏 | 22.90 | ||
新疆 | 2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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