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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违法也有罪

2005-8-11 0:0  【 】【打印】【我要纠错

  为在招投标中为单位牟利河南一建筑公司经理因行贿被判刑

  为在工程招投标中给单位谋取利益,原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十一分公司经理夏先洋不惜以金钱开道,先后8次向一厅级领导干部行贿,数额高达160万元。15日,夏先洋被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依法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初,夏先洋在任河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基础工程公司经理期间,为使其所在的公司承揽到河南送变电建设公司超高压运检综合楼桩基工程,通过河南省电力公司一工作人员认识了时任河南送变电建设公司总经理的李俊杰(后任河南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副厅级,因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李俊杰便让人安排夏先洋参加投标。经投标,夏先洋以河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名义中标。工程完工后,夏先洋为感谢李俊杰的关照以及便于以后长期交往,分别于2001年8月、2003年春节前后两次送给李俊杰人民币15万元。

  2003年6月至2004年2月,夏先洋任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十一分公司经理,在此期间,为了承接洛阳热电厂、华润电力洛阳首阳山公司、驻马店古城电厂、焦作华福热电有限公司、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夏先洋请李俊杰利用担任河南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给上述几个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分别打招呼,并在此期间先后6次送给李俊杰人民币145万元。2004年7月13日,夏先洋以中国建筑技术开发总公司的名义在焦作华福热电有限公司桩基工程中中标,标的额为1371.77万元。

  2004年6月22日,为逃避法律追究,李俊杰将所收受的160万元退给夏先洋。2004年6月28日,夏先洋被抓获后又将李俊杰退还的160万元交到检察机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夏先洋在任河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基础工程公司经理、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十一分公司经理期间,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为使其所在公司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达16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但鉴于夏先洋在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且在李俊杰一案的侦破中为司法机关提供了帮助,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为追求高额利润,单位所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等扰乱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行为也逐步表现出来,单位犯罪已经成为一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单位犯罪具有多种表现形式,特别在金融诈骗、贪污贿赂等犯罪活动中表现较为突出,可以表现为非法集资、票据诈骗、保险诈骗、单位受贿、单位行贿等形式。某些单位领导认为,只要是为了单位,取得的经济利益没有装入自己的腰包,就不是违法犯罪。殊不知,不正当地利用社会关系、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往往会演变成违法犯罪行为。

  在夏先洋行贿获罪的案例中,夏先洋的行为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个人行为,而法院却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同时,夏先洋也被刑事处罚。那么什么是单位犯罪呢?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是什么呢?

  何为单位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根据刑法的上述规定,所谓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对单位犯罪原则上采取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刑罚,《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单位犯罪,一般都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的领导人员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并由单位内部人员具体实施,在通常情况下,犯罪的目的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单位犯罪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一是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是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决定,以单位名义并由单位内部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

    三是单位犯罪的目的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四是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均不视为单位犯罪,而只能以自然人犯罪处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所得或私分的。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首先是主观原因的不同,自然人犯罪(指行贿罪),其主观原因是为了给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单位犯罪却是为使单位能够在经济活动中谋取非法的利益。其次,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不同,自然人犯罪,由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单位犯罪,施行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刑罚,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何为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欠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上述的案例中,夏先洋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贿赂,且数额特别巨大,因此,被法院依法认定为单位犯罪,夏先洋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处了刑罚。

  在我国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法》规定的十大类犯罪中,涉及单位犯罪的就有五大类,罪名多达上百个。新《刑法》施行后,“为公不受罚”的观念已经过时了,即使“为公”触犯法律也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一些单位的领导即使为单位利益着想,如果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下,只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企业,才能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得到良好的发展。

延伸阅读: 为公 违法 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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