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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行政机关被判还款及支付利息

2005-8-11 0:0  【 】【打印】【我要纠错

  河南省郑州市某行政机关因拖欠工程款被施工企业推上法庭后,该行政机关却以工程费用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作为自己不支付工程款的理由。日前,郑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该行政机关向原告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支付有关利息。

  据原告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他们与郑州市某行政机关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该行政机关曾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但是,合同约定的最后付款期限到期之后,尚欠469878.69元工程款未付。因此,该建筑企业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而被告郑州市某行政机关则辩称,他们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经费由国家严格核定,建设项目需要审计。他们当时收取的职工集资款不够支付工程款,不足部分需要国家行政拨款。现在,因被告所需行政拨款正在接受国家的正常审计,所以,被告目前无法支付工程款。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郑州市某行政机关向原告省建五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69878.69元,并支付相关利息。后被告不服上诉。日前,郑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本案审判长黄健表示,在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中必须适用审计结论的情况下,被告以接受审计之行政责任阻却向原告支付欠款、赔偿损失等民事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能支持。

  而业内专家也认为,审计监督的合法性目的与建设工程合同的逐利性目的并不存在绝对冲突,除非原、被告双方事先曾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否则建设工程价款就不必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延伸阅读: 审计 为由 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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