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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符合农村实际

2005-7-29 0:0  【 】【打印】【我要纠错

    童大焕先生在《法制日报》7月21日视点版发表《农民物权不应歧视》,对物权法草案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提出不同意见,认为这是对农民自有土地及房屋产权的歧视,并且不具有可操作性。我的家乡在豫东农村,本人现在生活在家乡的县城,以我对农村的了解,我认为物权法草案的这个规定完全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是现阶段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立法上的正确反映。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宅基地在农村现在是一种稀缺资源。我的老家农村在20世纪70年代规划时,每家是5分宅基地,到了90年代是每户2分地,现在则是没有空闲宅基地给农民规划,有不少成了家的农民申请不到宅基地。法院每年都受理相当数量的农民因争占宅基地造成纠纷的案件。农村的宅基地曾和计划生育一起,被基层干部称为农村的热点难点问题。现在,甚至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农村人口仍处于上升时期,所以,农村宅基地的突出问题不是“农村房屋大量空置”的问题,而是僧多粥少的问题。

    其次,我们还要认识到我国城镇和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巨大的差距。以我的家乡为例,去年农村人均总收入2500元,仅相当于本县城镇居民收入的五分之一左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没有经济能力与城镇居民竞争,农村的宅基地相对城镇居民的经济收入来说十分便宜,就会出现大量的城镇(特别是县城)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的现象,使本来就“供不应求”的农村宅基地更加紧缺,就会造成较多的农民因经济能力有限,无力购置宅基地而无所定居,这必然为农村稳定埋下巨大隐患。

    还有,目前,我国农村的土地资源十分有限。以我县为例,人均耕地1亩3分左右,在这1亩3分地上,农民耕种一年,收入除了吃穿等基本生活消费外,剩余寥寥无几。因此,即使个别村庄有闲置的宅基地、空闲地等,也应首先用于发展农业、乡镇企业等,而不是卖给城镇居民去建房。

    因此,在现阶段,必须严格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对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农民,应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不予批准;对于在城市化过程中迁入城镇定居、已办理了户口迁移的农民,应依照土地管理法规收回他们在农村的宅基地。

延伸阅读: 城镇 居民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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