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郭某从宣武区人民法院领到了胜诉判决书。由于政府机关未尽到房产证审查义务,郭某的住房险些落到了别人名下。为此,郭某以产权登记行为侵权为由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起诉到了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市建委核发的京房权证宣私字第35690号房屋所有权证。
2005年1月31日,郭某与北京市阡陌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委托该公司将其名下的位于本市宣武区一套楼房出租。2月4日,市建委受理了一名自称郭某的人和本案第三人孙某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审查后,市建委以“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为由,于2月22日向第三人孙某核发了第35690号产权证。后原告郭某得知其名下房屋已由市建委转移登记在第三人孙某名下后,向宣武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第35690号产权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建委作为本市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在受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申请后,应对房屋买卖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鉴于市建委在庭审期间没有证据证明其提交的业务受理单、承诺书、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确认表、买卖协议书等证明材料中“郭某”的签名系原告本人签署,而且郭某手里还拿着已被市建委“注销”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因此法院认定市建委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没有尽到法定审查义务,就认定涉案房屋“产权来源清楚”,所以宣武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市建委核发的第35690号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