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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隐瞒买下"凶宅"买主告赢沉默房东

2005-7-26 0:0  【 】【打印】【我要纠错

  正常价买的房子阳台上吊死过人,买主以售房时故意隐瞒情况、给她的身心造成很大伤害为由,将卖主告上法庭。近日,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审结了这起黑龙江省首例“凶宅”案,卖主被判返还买主购房款4.2万元。然而,人们关注的并不是案件本身,而是在买房过程经常发生的“凶宅”现象及引发的各种问题。

  缘起:受隐瞒买下“凶宅”

  2004年10月8日,家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的市民张萍委托大庆市某房产经纪公司,让其代为购房。当日下午,这家公司为张萍联系到了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某小区的一处使用面积为58平方米的房源。张萍说,买二手房,她最怕房子里面死过人,尤其是非正常死亡的,所以,她就向房产经纪公司咨询,那名工作人员说绝对没有这样的事情。没过几天,张萍在中介的帮助下与房主高重办理了买房手续。

  张萍准备装修一下房屋,希望在年前能入住,然而在她打扫房屋时,一位知情人向她透露,在高重之前,这所房子的阳台上吊死过一个女的,就一直没有人住。后来,高重没出什么钱,就用一套小房换了这套住房,高重买到手后,也没入住。张萍说:“我当时震惊了,因为这件事无论是房产经纪公司还是高重本人都没有提起过,这属于欺诈行为,花正常价格买一套吊死过人的住宅,一想起来就可怕。我着急上火病倒了,还总做噩梦。”

  判决:卖家为“凶宅”付赔偿

  在协商退房未果的情况下,张萍以售房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属欺诈行为,并且给她身心带来巨大伤害为由,将高重和房产经纪公司告上法庭。2004年年末,让胡路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全省首例“凶宅”案。

  在法庭上,高重认同了在他购房前该房内发生吊死人的事实。但他辩称:张萍认为他隐瞒重大事实的说法不属实,因为张萍在买房时没有过问该房发生过什么事情,且张萍的说法是迷信,没有法律依据。

  房产经纪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公司只是为双方房屋买卖提供服务,至于该房内曾有人死亡属个人隐私,与公司无关。

  近日,让胡路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高重售房时故意隐瞒了房屋内曾有非正常死亡的事实,依据价值规律,该房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依据人们的现实观念,房屋会因购买者避讳而贬值,因此高重主观有过错构成侵权,应返还房款4.2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判决尊重人文习俗

  判决当日,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民事庭庭长石玉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起案件的确很有影响。在我国传统的观念里,人们一直对非正常死亡,也就是俗说的“横死”的人都比较有恐惧感,所以,这起案件涉及的是怎样在法律范畴内调整长期存在于民间的公序良俗的问题。法院最后维护了买房人的权益,也正是体现了法律在某个角度上尊重善良的人文习俗。

  怕“凶宅”迷信还是民俗?

  事实上,发生在大庆市的这起黑龙江省首例“凶宅”案,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只不过因为诉诸了法律,才使得这起案件格外引人关注。

  租下“凶宅”才知情马上放弃

  3月23日,因为承租地下室开烧烤店,最终因为房子是“凶宅”而放弃的赵先生对记者说,2004年,他以很低的价格租下哈尔滨市南岗区十字街附近的一处地下室,准备开烧烤店,在装修了一半的时候,有人告知他,好几年前了,这个地下室原来也是饭店,一名厨师强奸了一名女服务员,后将其杀死埋在了灶房的水泥地面下,警方找到了尸体。赵先生说:“做买卖图的是吉利,我都装修一半了,还是放弃了。”

  入住“二手房”前挂照妖镜

  出于对“凶宅”的防范,买了二手房的市民在进户时会有些“补救”措施。哈尔滨市的兰先生去年买了一套二手房,在进户的当天,他按照“明白人”的指点,在所有房间的四个角落里用钉子钉上红布条,并在阳台的正南方挂了一个“照妖镜”。“这是为了避邪,尽管知道是心理作用,但做了心里踏实点。”

  专家:防“凶宅”不能理解成迷信

  黑龙江省社科院社会学所专家邢晓明认为,张萍的说法不能理解为封建迷信。远古时代,生产力不发达,人们对于一些无法解释的自然现象产生崇拜和恐惧心理,慢慢地,这种心理演变成具体的、习惯性的具有象征意义的行为,如过年的祭祀、对某些行为的语言的避讳以及住房风水等,形成民俗文化。在这里,民间俗信作为一种千百年传袭下来的习俗和生活经验,是有一定的“合理性”作为传承依据的。

延伸阅读: 隐瞒 买下 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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