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26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的监管,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推行工作。
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中要求,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时,应参照《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要求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通知还要求,《通用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专用条款》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的原则。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将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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