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工结构秘[2005]3号
各地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
根据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和香港工程师学会于2004年8月签署的《结构工程师资格互认协议》(附件一),将于2005年11月举行第二次内地与香港结构工程师资格互认培训及测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者名额的选定
今年双方参加互认的人数各为120名,各地委员会以去年申报人员(附件二)为主可以新增加申报者,按分派名额落实申报人数到位。申报人员应充分了解互认协议的内容。
根据各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人数比例分派你省(直辖市、自治区) 名参加此次培训与测试。请将确定参加培训与测试的人员名单于2005年8月15日前报送我委。过期不报或少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多报者按排名顺序选取。
二、申报者条件
申报者应满足《结构工程师资格互认协议》申报资格互认者的条件要求。
三、申报程序
1.新申报者必须按要求填写报名表(附件三)并提供学历证书、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等相关的材料;
2.新申报者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对申报人员的材料初审并汇总后,报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审核;
4.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向香港工程师学会推荐;
5.香港工程师学会对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推荐的人员组织进行培训、测试和面试(详细培训、测试、面试办法及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6.通过培训、测试、面试考核的人员可申请成为香港工程师学会法定会员(附件四)。
四、申报时间
自2005年7月12日至2005年8月15日
五、培训及测试费用
申报资格互认培训及测试费每人2500元人民币,待参加培训及测试时向香港工程师学会交付。
六、联系办法
联系人:肖俊杰
联系电话:(010)68313351, 68318704
邮政编码:100037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二层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国际联络处
本文件及相关附件可以从http//www.cin.gov.cn 网上下载。
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秘书处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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