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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次内地与香港结构工程师资格互认培训与测试申报工作的通

2005-07-16 00:00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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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工结构秘[2005]3号

各地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

   根据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和香港工程师学会于2004年8月签署的《结构工程师资格互认协议》(附件一),将于2005年11月举行第二次内地与香港结构工程师资格互认培训及测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者名额的选定

   今年双方参加互认的人数各为120名,各地委员会以去年申报人员(附件二)为主可以新增加申报者,按分派名额落实申报人数到位。申报人员应充分了解互认协议的内容。

   根据各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人数比例分派你省(直辖市、自治区) 名参加此次培训与测试。请将确定参加培训与测试的人员名单于2005年8月15日前报送我委。过期不报或少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多报者按排名顺序选取。

二、申报者条件

   申报者应满足《结构工程师资格互认协议》申报资格互认者的条件要求。

三、申报程序

   1.新申报者必须按要求填写报名表(附件三)并提供学历证书、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等相关的材料;

   2.新申报者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对申报人员的材料初审并汇总后,报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审核;

   4.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向香港工程师学会推荐;

   5.香港工程师学会对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推荐的人员组织进行培训、测试和面试(详细培训、测试、面试办法及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6.通过培训、测试、面试考核的人员可申请成为香港工程师学会法定会员(附件四)。

四、申报时间

   自2005年7月12日至2005年8月15日

五、培训及测试费用

   申报资格互认培训及测试费每人2500元人民币,待参加培训及测试时向香港工程师学会交付。

六、联系办法

联系人:肖俊杰

联系电话:(010)68313351, 68318704

邮政编码:100037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二层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国际联络处

本文件及相关附件可以从http//www.cin.gov.cn 网上下载。

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秘书处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延伸阅读:内地 香港 结构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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