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供电是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大话题,相对于享有居住区方方面面管理权利的物业公司来说,业主无疑在这场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抛开居住区管理权限归属、居住区所有权形态等宏观命题不谈,从现实层面看,开发商委托的物业公司往往行使着居住区公共管理的大部分职能。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在办案时发现,有些物业单位因掌握着小区水电的进出渠道,在遇到收费等纠纷的情况下,常常不经过司法部门或供电供水部门的批准,动辄给小区居民或单位停水供电,掌握着“生杀予夺”的权力,给单位和居民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青岛开发区某购物中心是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业户,2003年11月13日,物业公司以购物中心拒交二次供水费(自来水公司由于水压等物理原因无力向高楼层供水时,物业公司使用自身设备向高楼层供水所收取的费用)为由,停止给购物中心供水。2003年12月5日,购物中心以物业公司无理断水为由向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04年1月15日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物业公司恢复供水。经该院协调,在购物中心向该院交纳1万元保证金的前提下,物业公司于2004年1月16日恢复供水。而物业公司则以购物中心拖欠二次供水费和用水费为由提出反诉,要求购物中心支付水费14057.95元。该院经审理查明,物业公司收取二次供水费,应以实际发生二次供水的事实为前提。购物中心位于物业的二楼,通常情况下自来水可以直接供应,物业公司向购物中心收取二次供水费,应提供其进行二次供水的证据,但物业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因此,该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恢复给原告购物中心供水(已在先予执行中恢复供水);原告购物中心支付被告物业公司停水前的用水费人民币1405.75元;对被告要求购物中心支付12652.2元二次供水费的反诉要求不予支持。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的规定,物业公司在和业主因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享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但无权自行采取措施。本案中物业公司与购物中心因交纳水费而发生争议,物业公司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无权给购物中心停水,故购物中心要求物业公司恢复供水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一般情况下,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应高于债权,在日常生活中个别业主因为遗忘或其他不得已的情况迟交一两天的水电费实属常见,而物业公司因此动辄舞起“停水”、“停电”的大棒,给业主的生活造成极大的不便,此举可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