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案件作出裁决。去年,广州东山区文德南路珠江园小区的居民张老师家里遭贼入室行窃,而作案者竟是该小区的保安员。管家出了家贼?由此,张老师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
去年10月24日零时左右,三名歹徒乘夜色潜入该小区的18号楼,两人在楼下望风,另外一人先是爬上了三楼和六楼两户人家的阳台进入屋内,趁主人熟睡之际窃走现金及手机等物。随后,歹徒又潜入五楼的张老师家行窃。
当时张老师刚上床入睡不久,贼从五楼窗户爬入,作案过程中被张老师发现,歹徒情急之下抓住张老师的头发往床头上猛撞,致其头部多处受伤。之后,歹徒将张老师打倒在地,打开防盗门逃之夭夭。
警方接报几分钟内到场将整个小区重重封锁。在搜查中,张老师与儿子一眼便认出在小区车棚里“若无其事”守夜的一个20多岁的男子正是方才入室行窃的歹徒。
警员立刻将该男子就地拿下,并悉数追回其窃去的三户人家的现金和手机等赃物。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李某供认,自己与其他两名同伙都是该小区里原“××长江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员。
随后,张老师将李某和物业管理公司一起诉至东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附带民事责任也应承担赔偿。最后,尽管张老师胜诉,得到了赔偿,但法庭却驳回了张老师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长江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因为该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时间是从2002年8月1日起至2004年7月30日止。
据了解,该物业公司于2002年8月入驻该小区,由于受到众多业主的抵制在去年8月撤走,但原本属于小区的车棚却仍未交回到业主手中,而是由李某等人看守。
“数月过去,保安李×甲自称没钱赔,而物管公司却逍遥法外”。张老师对此判决气愤不已,遂于今年3月上诉至广州市中院。昨日,中院裁定,原审东山区法院附带民事部分判决违反法律程序,要求东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