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诉上海弘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集合侵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了弘辉房产公司的所有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世博会申办成功后,上海市世博局就申办徽标、“上海世博会”等世博会标志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了特殊标志版权登记。上海弘辉房地产开发公司搭世博会“便车”宣传其开发的楼盘。该公司在各种宣传载体上擅自使用上海世博会的名称、主题词和申办徽标,并将其销售楼盘取世博会的谐音,命名为“士博汇弘辉名苑”。
上海世博局于去年5月就此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上海市二中院通过公开审理后,判令被告上海弘辉房地产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上海世博局申博徽标特殊标志所有权,中、英文主题词著作权,“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专有名称权,以及“上海世博会”特殊标志所有权,停止使用楼盘名称中的“士博汇”;要求被告在有关报刊登致歉声明,并向上海世博局赔礼道歉。判决同时要求被告赔偿上海世博局经济损失共计40万元。此外,法院对被告上海弘辉房地产公司作出了民事制裁决定,判令被告罚款5万元。
上海弘辉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去年年底上诉至上海市高院。今年,上海市高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驳回了上诉人的所有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