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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加工出口用钢材不再免抵税

2005-7-1 0:0 中国建材商务网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今日(7月1日)起,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国内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办理免、抵税。

    对已下达的2005年度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后另行下达。列名钢铁企业于2005年6月30日前将已调整的计划内“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销售完毕;监管小组于2005年6月30日前开具完毕“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

    对列名钢铁企业2005年6月30日前销售并开具“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办理完毕免、抵税手续后 3个月内,仍未收到加工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发的“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应追缴列名钢铁企业上述“免、抵”税款,同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通知还规定,对2005年6月30日以前列名钢铁企业已经免税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加工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仍应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做好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已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生产出口产品的税收管理工作。

 

延伸阅读: 加工出口用钢材 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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