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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房产私自过户女友 总经理职务侵占坐牢14年

2005-6-29 0:0 新闻晨报·毛懿 【 】【打印】【我要纠错

    房屋已经售出,但上海一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某竟然又将这些房屋抵押,骗取银行贷款170余万元。日前,浦东新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5万元。

    案件回放

    私转8套房屋产权

    2002年3月,邓某在担任上海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明知浦东新区某小区108弄6号、4号的8套房屋已经出售,但还没有办出产权证明,便将该8套房屋的产权转到其女友许某和无业人员田某名下。同年7月至2003年1月,邓某又先后指使许、田两人分别与他人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并以他人的名义,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将8套房屋的产权作抵押,向银行骗取贷款共计118万元,并将此款打入其私人账户。

    尝到了甜头的邓某又以同样方法,将108弄4号的4套房屋再次过户至其女友许某名下后,向银行骗取贷款55万元。

    2002年6月、2003年4月,邓某明知108弄6号、4号的2套房屋已销售给他人,仍指使其女友许某与案外人签订买卖合同,将2套房屋分别销售给他人,得款40余万元。

    多行不义必自毙。最终,浦东新区检察院以邓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辩护

    声称维护公司利益

    案件审理中,其女友许某作证说,她从没有购买过房产,购房都是由邓某一手操办的,她仅仅根据邓某的要求在合同上签字,这些房产后来又卖给谁,她也不清楚。而另一名证人张某则表示,邓某告诉她开酒店缺资金,但手头有公司分配的房产,想进行抵押贷款,因为非上海人的贷款额少,于是就让她购买房产后向银行贷款,实际上,她从没有支付过任何房款,只是帮邓某办理了相关手续。

    但是,邓某的辩护人为其作了无罪辩护,认为他是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办理贷款、清理公司资产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没有故意非法占有银行贷款,而在邓某被羁押前,到期贷款均已经偿还。邓某维护的是公司利益,贷款均用于公司的开支,未用于个人消费。

    该辩护人还提出,购买房屋的业主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所以还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产权应属于房产公司,且作为担保的产权证明是真实的,抵押贷款有效,所以本案只是经济纠纷。

    法院判决

    属于职务侵占犯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公司已经出售的房屋,由于种种原因未办理房产证,应认定房屋产权仍属房产公司所有。邓某利用担任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属于公司的房产过户给其女友,又将房产私自处理,或以个人名义将房产抵押给银行获取贷款,或出售给他人,得款占为己有,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而对辩护人提出的邓某将部分钱款用于公司开支,法院则认为,尽管提供的机票、餐费发票、发放工资白条等单据,共计47万余元,但是这些单据或日期不明,或参与用餐的人员不明,又无法提供申领工资人员的相关证言,认定由邓某支付的证据尚不充分。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邓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5万元;退缴的7000元发还被害单位,未退赔的赃物折价款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

延伸阅读: 公司房产 私自过户 坐牢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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