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重大项目处干部、助理调研员陈晓佳,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索贿、受贿132.9万元。昨天,市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晓佳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法院查明,2002年4月至2003年初,陈晓佳接受朱某的请托,为朱某承揽市政工程提供帮助。朱某证言:为了和陈晓佳拉上关系,一次与陈晓佳在度假村吃饭时,给了陈1张内存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卡。两个月后,陈晓佳找到他说自己的妹妹要办公司,并给他一张纸条,让他按照纸条上的地址、卡号汇款40万元。陈晓佳还让他拿钱买了1台呼吸机。后来,他承接了两项污水工程和市政道路改造工程。如果没有陈晓佳,凭他公司的二级资质,根本不可能在两个工程的竞标中中标。
此外,陈晓佳还为崔某、邴某承揽市政工程提供帮助,收受邴某贿赂近30万元、崔某贿赂的价值40余万元的别克君威轿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