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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管理细则(试行)

2005-05-18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建筑装饰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提高,鼓励建筑装饰企业争创名优工程,依据《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市每年组织一次市级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工作,从上年度竣工的公共建筑工程中,评选出10项建筑装饰优质工程,作为年度市级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在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设立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初评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和初评工作。

  第四条 评审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 以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DBJ01-27-96)和国家有关现行标准为依据。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具有施工资质的建筑装饰企业, 在本市内施工的公共建筑装饰工程(含经市建委批准的外地进京队伍),符合以下范围的,均可依据本细则申报参加评选:

  一、新建、翻建、改建、改造的相当于三星级以上宾馆的公共建筑工程,其装饰工程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古建装饰工程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 且每平方米造价在2000元以上(不含设备)者。

  二、不具备上述条件,但装饰风格独特、质量特别优良、影响面大、社会评价高的工程,由初评委员会推荐,经市评委会同意亦可参加评选。

  第六条 凡国外的装饰施工企业, 在京总承包和组织装饰施工的工程,不在评选范围内。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参加评选建筑装饰优质的工程,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符合国家和部颁建筑装饰设计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工程施工质量这到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优良等级并符合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

  三、经市、区质量监督站及消防部门评定合格的工程,工程观感质量评定得分率在90%以上;

  四、工程施工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完整、有效。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参加优质工程评选的建筑装饰工程必须在开工前提出创优措施计划,报初评办公室,以便随工程进度核查工程质量,工程竣工时,由施工单位到初评办公室办理申请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经初评办公室了解符合规定范围及条件者,列入初评计划,并发给《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申报表》。

  二、施工单位填写《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申请表》盖章后报送初评办公室,并附以下资料:

  (一)有关工程的设计说明,施工总结及工程七寸彩照四张。

  (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创优措施计划(包拾保证质量措施);

  (三)主要材料质量合格证及测试检验报告(包括:木材、板材、石材、面砖、涂料、壁纸、装饰布、地毯、钢材、型材、水泥、防火阻燃材料、防水防腐材料、粘合材料、隔音保温材料、水、卫、电气材料等);

  (四)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五)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结构验收证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核定文件。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组织初评, 由初评办公室组织初评专家小组按照初评计划进行初证明检查,初评检查的项目内容:

  一、现场核检工程实际质量,听取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意见。

  主评项目:包括设计、工艺美术、天花、地面、墙面、厨房、卫生间以及施工范围内所包括的装饰有关项目。

  参评项目:电气、暖通空调、喷淋、烟感、给排水等。

  二、检查工程施工作业资料

  初评专家小组按照初评检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本着高标准,严要求,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优中选优的办法,提出初评意见,列出推荐名单,提交初评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条 如开初评委员会评审: 初评委员会听取初评小组有关初评情况介绍,必要时进行工程复查,确定上级市评审委员会名单。由初评办公室报送市评优办公室。

  第十一条 市评优办公室将初评委员会评审的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名单,提交市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并听取初评委员会介绍后,进行评议审定。

  第十二条 办理报批手续: 建筑装饰优质工程项目,由市评优办公室统一向市建委和市人事局办理报批手续。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三条 获得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的施工单位, 由市建委和市人事局颁发奖杯和证书。

  第十四条 市建筑装饰优质样板工程的奖杯和证书, 由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制备,并按照市建委召开颁奖大会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 发现确属施工原因,造成严重质量问题,报经市建委和市人事局批准后,由初评委员会撤消其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荣誉称号,并收回其奖杯和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初评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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