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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幕墙工程管理办法

2005-05-18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辽建发[1998]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建筑幕墙工程管理, 保证其安全性、耐久性、适用性,根据建设部《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幕墙工程建设活动,均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幕墙》(JG3035)、《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金属型材、 金属连接件、粘接材料、特种玻璃、金属板材及天然石板材等材料构成的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石材幕墙及驵合幕墙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幕墙工程管理。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各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从促进社会经济作人类住区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出发,综合考虑城市景观、城市环境以及建筑性质和使用要求,加强对各类建筑幕墙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第六条 规划审批部门对建筑幕墙工程审批时, 除对建筑工程提出一般规划设计要求外,应对建筑风格,或者根据该地区所规划的特色风貌对设计提出要求。设计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作出造型设计方案,再交规划部门审定。

  第七条 经规划审批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随意改变立面形式、装饰材料和色彩,确需改变的必须要到规划审批部门重新批准。旧有建筑重新装饰立面时必须到规划审批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招标投标等勘察建设活动。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八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工程项目扩初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将建筑工程的建筑幕墙作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九条 隐框幕墙上沿距室外地面高度超过6米幕墙,必须经过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条 承担建筑幕墙的设计单位, 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设计甲、乙级资格证书或建筑装饰工程设计甲、乙级专项资格证书。其它单位不准承接建筑幕墙设计任务。违者依据《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幕墙专项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设计中有关幕墙部分的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应提供一套设计图纸给项目设计单位,设计图纸由该项目设计单位审核签字后方可施工。项目设计单位应将幕墙专项设计单位所作的施工图设计资料与主体设计资料一并存档。

  第十二条 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玻璃幕墙构造类别, 玻璃类别及遮光、隔热等性能上的要求,并按《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要求,达到设计深度,对玻璃、横梁、立柱,结构硅酮密封胶及预埋件进行结构计算,要有设计计算书。

  第四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三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要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四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 凡建筑幕墙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或幕墙檐高于10米的必须进行招标投标。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因特殊原因要将建筑幕墙单独发包的,必须报请当地建设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招标方式发包,具备建筑幕墙工程承包资质条件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法人将建筑幕墙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总承包企业具备建筑幕墙资质条件的应承担建筑幕墙工程的施工安装不得另行分包,总承包企业不具备建筑幕墙资质条件的应将幕墙工程分包给具备建筑幂墙资质条件的企业,并须经当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严禁私自分包和转包。

  第五章 原材料及产品管理

  第十七条 玻璃幕墙单元组件必须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要求进行检测,单元组件试样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施工安装。辽宁省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为省建设厅认定的省玻璃幕墙工程检测机构。

  第十八条 铝合金材料、 钢材、玻璃、建筑密封和其它材料,应符合《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技术要求和相应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规定。

  第十九条 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辽宁省《关于加强硅酮结构密封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生产和销售单位要提供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容性试验、粘结强度检测报告、质量保证单及定点生产销售资格证书,若采用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时,供应商必须提供有效的商检报告。

  第二十条 玻璃幕墙采用的五金件须符合现行标准规定,且有出厂合格证,并应经设计和监理人员认可。

  第二十一条 生产制作玻璃幕墙产品的企业, 须持有产品生产许可证。无玻璃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玻璃墙产品。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我省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的建筑企业(含外省、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人辽承包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必须持有建设部统一制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必须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定的工程承包范围承接建筑幕墙工程。严禁无资质承包或越级承包建筑幕墙工程。

  第二十三条 承接建筑幕墙的建筑来企业必须自行施工,不允许临时雇用不懂建筑幕墙技术的人员参与施工,不得分包、转包工程或以挂靠方式承包和施工。

  第二十四条 建筑幕墙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不得开工。现场要实行项目管理,凡不设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的工程不得开工。

  第二十五条 凡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生产制作、产品检测,施工安装、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人员均应进行上岗培训,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培训发证工作由建设厅统一组织。

  第七章 检验及竣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筑幕墙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建筑幕墙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安装进行质量抽查和检验。

  第二十七条 凡建筑幕墙工程, 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到当地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竣工后,向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工程质量等级检验。对未经工程质量监督站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筑幕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在与建设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承诺对建筑幕墙工程实行不少于三年的保修期。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原因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法人对已交付使用的玻璃幕墙建筑的安全使用和维护负有主要责任,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的规定,定期进行保养,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质量安全性检测。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辽宁 建筑 幕墙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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