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5-18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役标管理, 规范评标定标行为,确保评标定标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 是指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定标机构,制定和公布评标定标办法及实施细则,经过开标、评标、定标等阶段,择优选定中标单位的过程。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应当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规范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评标定标时应提供下列定标依据:
(一)招标文件;
(二)开标前会议纪要;
(三)评标定标办法及实施细则;
(四)标底;
(五)投标文件。
第六条 自治区、 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管理钓主管机关,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委托所属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评标定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评标定标机构、评标定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审定标底;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
(四)裁决评标、定标分歧;
(五)签发中标通知书;
(六)处理违反评标定标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评标定标机构
第七条 评标定标机构是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指导下,由招标单位设立的负责某一招标工程评标定标的临时组织。根据招标工程的规模情况、结构类型可以设立评标定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定标工作小组。
第八条 评标定标机构的职责:
(一)依照评标定标依据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
(二)确定中标单位,写出评标定标报告。
第九条 评标定标机构的评委成员由招标单位在 “评委库” 中随机抽取的各类专家组成,人数应当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招标单位的评委数量一般控制在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评标定标机构负责人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担任。评标定标机构的评委组成人员应当报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条 评委的职责:
(一)坚持评标定标原则,对所有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施工方案、质量、工期、保证措施和主要材料消耗等进行审核,公正地评审择优;
(二)正确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项法规,维护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评标发扬民主,各抒己见,定标后服从决定,严守纪律,对评标定标的全过程保密。
第十一条 专家库评委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设置的相应专业种类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代码确定,选出的评委与招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专家库评委应当分别按正式评委和预备评委抽取,预备评委作为正式评委因故不能出席评标定标活动时备用,数额一般为正式评委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专家库评委确定后, 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书面通知评委本人。评委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定标,应当提前告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若无故缺席超过两次者,以自行退出评委专家库处理。
第十三条 专家库评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练掌握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二)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敢于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本专业十年以上工程技术或者经济管理人员。
(四)自觉服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身体健康,胜任评标定标工作;
(六)本人自愿,并能随叫随到。
第十四条 专家库评委由本人申请, 单位推荐,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期的聘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五条 评标定标工作结束后, 招标单位应当支付给评委适当的评标定标工作经济补贴。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六条 标底质量按照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品和合格品两个等级,标底的质量等级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
第十七条 标底工期参照工期定额, 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
第十八条 标底价格应当依据招标文件、 现行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的规定编制。安装工程的设备价应予单列。
第十九条 下列标底应当由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编制:
(一)尚未开展对建设单位的招标资格审查的地区的招标工程;
(二)经审查达不到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单位的招标工程。
第二十条 在投标截止后, 招标单位将密封的标底交招标管理机构审定。
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的标底为审定标底。
第二十一条 开标后, 以审定标底为基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底浮动范围之内的投标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各有效报价与审定标底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标底。
评标标底为评定造价单项分值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投标的价低于标底浮动不限, 如果属于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在投标文件中对降低工程造价有令人信服的阐述,经评委表决同意,可以参与评标竞争,不作无效报价处理。
第二十三条 如果半数以上投标报价超出浮动范围, 应当校核标底:
(一)属于审定标底差错,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纠正后,再按上述方法确定评标标底;
(二)审定标底无误,即以审定标底作为评标标底。
评标定标过程中如果发现标底有明显差错的,应当送招标投行管理机构复审,评标定标按复审确认后的数值计算。
第四章 评标定标办法
第二十四条 评标定标办法是评标定标机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的基本准则。评标定标办法可以采用百分计分法、综合评议法、加权平均法、合理低标价法、无记名投票法、费率费用计分法或者其他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办法。
评标定标办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五条 评标定标办法实施细则是依据评标定标办法制定的评标定标操作细则。
评标定标办法实施细则由招标单位编制,报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评标定标办法实施细则无效。
第二十六条 评标定标办法实施细则应当在投标答疑会上当众公布。公布后的评标定标办法实施细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改变。
第一节 百分计分法
第二十七条 百分计分法即由评委对投标文件, 依照评价指标和单项分值, 在总分100分范围内打分,得最高分者中标的评标定标办法。
施工图纸齐全,技术要求一般,标底容易确定的工程一般采用百分计分法。
第二十八条 如果出现并列最高分时, 则由评委无记名在并列最高分者之间投标表决,得票最多者为中标单位。
第二十九条 百分计分法的评价指标及单项分值一般设置如下:
(一)造价45分;
(二)施工组织设计20分;
(三)投标单位综合业绩35分。
招标单位可以依据工程情况调整、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实施细则。
各单项分值,均以满分为限。
第三十条 投标报价与评标标底价相等者得25分。 高于评标标底者按每高于1%扣若干分的比例扣分、 扣完为止;低于评标标底者, 按每低于1%加若干分的比例加分,最高加20分。
第三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简称“设计” ,下同)包括下列五项内容,最高得分20分。
(一)全面性。“设计”应当包含施工方法,施工设备,劳动力计划,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措施,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平面布置等内容。最高得分5分。
(二)可行性。“设计”各项主要内容的措施、计划、流水段的划分,流水的步距、节拍,各项交叉作业等是否切合实际,合理可行。最高得分5分。
(三)针对性。“设计”重点内容是否突出、有效,包括优良工程的质保体系是否健全有效,创优硬性措施是否切实可行;限期工程的赶工措施如何;闹市区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和防止扰民的措施等。最高得分5分。
(四)先进性。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采用程度,真在确保质量、降低成本、缩短工期、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效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如何。最高得分5分。
第三十二条 投标单位综合业绩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最高得分35分。
(一)获国家、自治区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荣誉证书,最高得分4分。从上一年度元月1日以来,获部“证”的得4分, 自治区“证” 的得3分, 市“证”的得2分,县“证” 的得1分。按最高“证”的一种计分,不重复,不累计。证书范围仅限质量荣誉证书、安全荣誉证书、文明施工荣誉证书及先进单位称号等四类中的一种。
(二)招标单位、项目经理实地考察,综合评价,最高得分6分。 以招标单位在开标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供的书面资料为准,并在开标时当众宣布。招标单位事先不作出书面评价的,该项均不计分。
(三)对投标单位项目经理近三年来承担过工程(已竣工)的成绩和履约情况核评,最高得分25分。
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应会附有近三年该项目经理已完工程的成就、履约情况和确系该项目经理承担的证明复印件。这些证明件应当真实、有效、规范。开标时,携带原件备查。
履约分值按近三年工程的履约情况计分,最高得分5分。
质量成就水平以近三年获得市优以上工程,分别不同档次和数量给予加分(同一工程,不重复加分,以最高奖项计),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给予减分,晨高得分20分。
第二节 综合评议法
第三十三条 综合评议法是通过对投标单位的能力、 业绩、财务状况、信誉、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进行定性的分析和比较,综合评议,用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的评标定标办法。
第三节 加权平均法
第三十四条 加权平均法运用于资质相同、 能力相当、结构不很复杂的工程。 把投标单位报价相加取平均值A,再把A同审定后的标底B相加取平均值C,C为评标标底。各投标企业报价接近C者为中标单位。
A1+A2+An+… A+B
即A= ────────; C= ────;
n 2
(A-投标企业报价; B-审定后的标底;C-加权平均后的评标标底)
第四节 合理低标价法
第三十五条 合理低标价法是以-5%以内合理的评标低标价为中标主要条件的评标定标办法。合理的低标价应当经过初审、终审程序,证实实现低标价的措施有力可行。不保证最低标价中标。
第五节 无记名投票法
第三十六条 无记名投票方式是依据设标企业的施工组织措施、方案、工程质量条件、工期目标、工程报价、施工管理人员条件、安全文明施工、质量信誉、企业业绩、配合服务措施、优惠条件等内容横向比较,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中标单位。
第六节 费率费用计分法
第三十七条 费率费用计分法适用于施工图未出齐或者仅有扩初设计图纸,工程量难以确定又急于开工的工程;或者技术复杂工程。投标单位以费率、费用形式报价,经过对技术标书、商务标书的先后开标、评标、计分,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
费率是指按照预算定额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的各种费率(综合管理费、不可预见费等)之和,以百分比的形式反映。
费用是指由于施工方案不同造价差异较大的或者定额项目无法确定,受市场价格影响较大的项目,具体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十八条 费率费用计分法评价指标及单项分值如下:
(一)费率30分,费用20分;
(二)施工组织设计15分;
(三)投标单位综合业绩35分。
其评分方法比照百分计分法。
第三十九条 费率费用计分法应当设置标底费率, 标底费率应当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四十条 评标费率为评定费率项分值的依据。
评标费率(%)=K1标底费率+K2×有效投标费率的平均值
其中,K1、K2控制在0.4-0.6间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中标后费率费用不得调整, 中标费率费用是施工图纸出齐后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除本办法所列评标办法外, 招标单位采用具它评标办法的,必须报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同意的办法,不得实行。
第五章 开 标
第四十三条 开标指招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审定标底。唱标应当制作记录存档。
第四十四条 已经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地区,开标、评标、定标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十五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者内容不全的;
(三)未加盖单位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无效投标文件应当在开标时当场确认并宣布。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有效标价范围为±1%-±5%。
第六章 评标、定标
第四十七条 评标、 定标指评标定标机构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依照评标定标依据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确定中标单位的过程。
第四十八条 评标、定标按照初审和终审两阶段进行。
(一)初审:对有效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与招标文件符合性评审:投标文件应当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无显著的差异或保留;
2、 技术性评估: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可行性评估和关键工序评估,劳务、材料、机械、设备、质量控制措施评估,以及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污染的保护措施的评估;
3、 商务性评估:包括投标报价校核,审查全部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并与评标标底对比分析。
如果投标文件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应予以拒绝,不允许投标单位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和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
(二)终审:对通过初审筛选出的若干个具备中标资格的投标单位,以澄清或者答辩的方式进一步评审,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不实行合理低标价法者可以不进行终审。
第四十九条 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 全体评委依照评标定标依据,逐项进行评议或者独立计分,以全体评委对投标文件内容评价或者得分情况,依次排列名次,评标定标机构负责人对评标结果进行校核,列为第一名者为中标单位。
除下列情况外,总计得分最高者中标:
1、 招标文件要求工程质量优良,投标单位项目经理近三年来承担过的类似工程无优良品者;
2、 要求限期必须完成的工程,投标单位项目经理近三年来承担过的类似工程的工期均未能履约者。
第五十条 如果所有投标报价均无效, 则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单位综合业绩两项得分之和的高低为序,分别进行价格协商,择优定标。
第五十一条 评标定标机构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之处进行必要的澄清。
澄清应当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分别对投标单位进行质询,质询的书面记录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印鉴后,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部分。
投标单位不得借澄清的机会更改投标报价或者投标文件中实质性的内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者附加优惠条件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招标单位不得借澄清机会提出招标文件内容之外的附加要求。
第五十二条 自开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7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4天,特殊情况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延长。
第五十三条 如果评标定标机构因评委意见分歧不能决定中标单位,则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裁决。
第五十四条 因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而导致招标失败,应当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招标失败,招标单位应当审查、修改招标文件和标底,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不适宜重新招标的,招标单位应当及时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议标。
第五十五条 评标定标结束后, 应当拟制由全体评委签字的评标定标报告,作为评标定标结论存入该项建设工程档案。
评标定标结束后三天内,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服务费并领取中标通知书。
中标单位因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经报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单位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由评标结果排名第二名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并按规定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鉴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评委在参加评标定标过程中不按规定办法进行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误导评标定标,以及违反工作纪律的,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影响的,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五十七条 招标单位不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及实施细则自行组织评标定标,或违反规定确定中标单位,以及与投标单位串通排斥其他投标单位的,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比评,责令停止评标定标,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或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 投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串通投标, 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干扰评标定标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评标定标机构的,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退出投标活动,已中标的宣布无效,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九条 招标单位人员及评委索贿受贿的, 或者投标单位人员行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各地、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管理的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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