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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2005-03-25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建办标函[2005]1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根据《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现将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通过2004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均可申请注册。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按照《公告》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对申请注册的书面及网上材料进行初审,报建设部审核。
  
  三、初审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要严格按照《公告》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初审。
  
  (二)请于2005年5月30日前,将初审意见、汇总名单及网上申报材料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四、注册费用
  
  注册费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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