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2-03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建市函[2005]35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自2005年起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附件1,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制度》)。现将《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认真组织本辖区内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的统计工作,负责汇总辖区内的统计数据,并于2006年3月底前将本辖区的汇总报表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于2006年2月底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上,填报2005年度《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并对本企业上报统计数据负责。网上报送成功后,打印网页内容,形成书面报表,加盖企业公章,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在2006年2月底前报送企业工商注册地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对辖区内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于2006年3月10日前形成汇总表(附件2)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国资委管理企业所属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按《统计报表制度》要求,于2006年2月底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及书面报表。军队系统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向总后营房部上报统计数据及书面报表,总后营房部于2006年3月底前将汇总报表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3、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试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函[2005]2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试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国统函[2005]203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请批准<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建综函[2005]281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部试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至2006年10月。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请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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