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业主在其居住的小区附近遭殴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物业保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终审判令该小区物业公司赔偿业主杨女士损失1000元。
64岁的杨女士是北京世纪城小区业主,曾担任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主任。2002年12月23日下午5时许,杨女士在走到小区北门附近时,突然遭人殴打,经诊断为“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多发软组织挫伤”,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偏重)。
杨女士认为,其被殴打时在场的小区物业公司保安员没有进行阻拦和救治,违反物业合同的保安义务,未尽到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管理任务,请求法院判令该小区物业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物业公司认为杨女士被殴打的地点属于市政规划道路,不在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该公司对市政规划道路没有管理职责;该公司人员没有殴打杨女士,也没有对杨女士进行救助的法律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杨女士遭殴打的地点不在物业合同范围内,但该道路紧邻小区,当时小区内的保安完全能够发现而且实际上也看到了侵害经过。依据物业合同,物业保安不仅负有保障约定范围内的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同时还负有维护小区秩序和治安环境的职责。保安发现杨女士在小区附近受他人不法侵害时,未尽力防止或者控制侵害,亦未对杨女士给予积极救助,违反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物业公司应对杨女士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
据此,一中院最终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杨女士损失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