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北京市西城区西单横二条某居民楼的三户居民,因为广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建设的招待所的扩建工程存在违法行为,挡住了他们本应获得而且渴望获得的阳光,而北京市规划委在对其进行处罚时明显偏轻,于是将北京市规划委告上了法院。
据了解,广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所有的涉案楼房,由北向南呈阶梯状,楼层分别为3层、4层、5层。2001年10月19日,北京市规划委为其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其将原建筑5层屋顶加建第6层,建筑面积为158平方米。但是在实际施工中,广州政府驻京办事处并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而是拆除了原屋顶四周的墙体,将原5层屋顶平面向北延长,将原4层加建为5层,原3层加建为4层。2004年5月10日,市规划委接到群众举报后,经调查发现其确有违法建设行为,于是对广州市政府驻京办事处处以了4.6万元的罚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规划委在现场勘查时对违法建设客观情况的认定以及行政处罚中对违法建设面积的认定均与客观事实不符。于是最终判决,撤销市规划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广州市政府驻京办事处的违法建设问题作出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