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开始施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有关“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规定曾在业界引起了强烈质疑。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给予了《查封规定》最新的司法解释,认为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应该根据《执行抵押房屋的规定》来处理,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高法的最新诠释,消除了银行心头存在的疑虑,同时也对恶意欠贷的贷款人提出警示。
一位多年从事信贷业务的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今年初高法刚刚出台《查封规定》时,确实让银行有些茫然。该规定第六条指出,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其中并没有对抵押房屋也是生活必需品这种情况的详细解释,因此银行只能相应收紧了第一套住房的审批,而这样的做法也让那些并无不良记录的第一套住房买房人受到了无辜的牵连。而根据高法的最新解释,这种抵押物的封存拍卖已经被排除在第六条规定之外,不仅打消了银行的疑虑,同时对于那些买房人来说也更加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主任俞灵雨在对《查封规定》的重新诠释中指出,从理论上讲,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基本的居住条件应当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属政府职责范围,不少国家也是这样做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的居住房屋无论是否设定抵押都是可以执行的,无需考虑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居住问题。但是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有效建立,社会保障的范围和程度还很不足,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不得不考虑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居住问题。因此,目前高法只是对未设定抵押的房屋,同时又是欠贷者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