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2-15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建办法函[2005]74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做好“四五”普法依法治理的总结,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建设部拟对“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领导重视,带头学法用法。建设部《关于贯彻<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切实推进建设系统普法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要求得到落实。
2.普法和法制机构健全,有专人负责普法工作。工作职责明确,制度健全,经费和办公条件能满足普法工作的需要。
3.制定了本地区、本单位“四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实效。
4 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主体、依据合法,条件、程序公开、透明,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积极推进政务公开。
5.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中提出的工作目标得到落实。执法水平受到群众肯定,无重大执法失职和违法案件发生。
6.五年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案件处理公正、合法。做到行政处罚案件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政复议案件没有被撤销、确认违法;行政应诉案件无败诉。
7.企事业单位能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单位领导、经营管理人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建设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没有违法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8.切实按照我部“四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的要求进行培训
(1)公务员每年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问不少于40小时;
(2)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组织对农民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3)执法人员在领取执法证件前参加建设法律专业知识考试培训率应达到100%;
(4)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普法培训面达到90%。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热爱法制宣传工作,从事法制宣传工作不少于三年。
3.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四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对推动本地区、本单位普法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4.积极参加法规培训,掌握了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业法规知识,为广大干部、职工作出表率。
二、推荐范围
(一)先进单位推荐范围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建设系统企业、事业单位或执法队伍。
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自荐为先进单位的,由建设部政策法规司根据其上报材料和实际工作情况提出建议,报建设部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不占各地区分配名额。
(二)先进个人推荐范围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普法人员,建设系统企业、事业单位或执法队伍的普法工作者。
三、对推荐材料的要求
推荐材料是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基本依据。推荐材料要提供有关数据、实例,内容真实,资料翔实,符合评选条件的要求。各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自荐先进单位的上报材料,要有“四五”普法依法治理以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情况分析。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本地区推荐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组织工作,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进行推荐,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请于2006年1月31日前,将推荐函及有关材料(一式3份)报送我部政策法规司。
联 系 人:李蓬 程国顺
联系电话:(010)58934148、58933733
附 件:建设系统“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额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建设系统“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额分配
省区市 | 先进单位 | 先进个人 |
北京市建委 | 1 | 2 |
北京市规划局 | 1 | 2 |
北京市市政委 | 1 | 2 |
北京市交通委 | 1 | 2 |
北京市水务局 | 1 | 2 |
北京市园林局 | 1 | 2 |
天津市规划局 | 1 | 2 |
天津市房地局 | 1 | 2 |
天津市建委 | 1 | 2 |
天津市市容委 | 1 | 2 |
上海市规划局 | 1 | 2 |
上海市房地局 | 1 | 2 |
上海市建委 | 1 | 2 |
上海市水务局 | 1 | 2 |
重庆市建委 | 1 | 2 |
重庆市市政委 | 1 | 2 |
重庆市交通委 | 1 | 2 |
重庆市房地局 | 1 | 2 |
重庆市规划局 | 1 | 2 |
河 北 | 3 | 6 |
山 西 | 2 | 3 |
内 蒙 | 2 | 3 |
黑龙江 | 2 | 4 |
吉 林 | 2 | 4 |
辽 宁 | 2 | 4 |
山 东 | 3 | 6 |
江 苏 | 3 | 6 |
安 徽 | 3 | 6 |
浙 江 | 2 | 3 |
江 西 | 2 | 3 |
福 建 | 2 | 3 |
河 南 | 3 | 6 |
湖 北 | 2 | 4 |
湖 南 | 2 | 4 |
广 东 | 2 | 4 |
海 南 | 1 | 2 |
广 西 | 2 | 3 |
云 南 | 2 | 3 |
贵 州 | 2 | 3 |
四 川 | 3 | 6 |
西 藏 | 1 | 2 |
陕 西 | 2 | 3 |
甘 肃 | 2 | 3 |
宁 夏 | 1 | 3 |
青 海 | 1 | 3 |
新 疆 | 1 | 3 |
兵 团 | 1 | 1 |
合 计 | 75 | 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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