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宜兰园小区保安冯俊良没有保护业主安危,反而持刀抢劫业主,并将业主扎成重伤。昨天,二中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冯俊良被判有期徒刑12年,处罚金2.4万元,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万多元。同时,雇用冯俊良的物业管理中心和保安公司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4年11月17日凌晨4时多,冯俊良敲开业主孟先生的门,称其汽车被撬,孟先生立即随他赶到汽车旁。这时,冯俊良持刀从背后猛砍孟先生的脖子。随后冯俊良跑到了云南。几天后,警方在云南深山里将冯俊良抓获。经鉴定,孟先生所受的伤为重伤,确定为七级伤残。此案开庭时,冯俊良承认了被指控的犯罪事实。
二审法院都认为,冯俊良实施的犯罪行为确给受害人孟先生造成了经济损失,对此,冯俊良应予合理赔偿。保安公司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向物业管理中心提供保安服务,而物业管理中心未对保安公司的资格进行审查,且在保安员履行职责过程中,上述两单位对保安员也未尽管理义务,所以均对孟先生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有重大过错,应对冯俊良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