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因拖欠物业费而引发的状告房产局“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
面对“缴纳物业费并支付滞纳金”的判决,和平湾家园业主老张将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告上法庭,理由是“批复成立和平湾家园业主委员会的行政行为违法”。
昨日,沈阳市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和平区房产局做出的批复行为无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应予以撤销。
“物业费官司”引发行政诉讼
老张是沈阳和平湾家园的业主,今年2月,他被所在的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老张从2004年5月1日就开始不交物业费了。
“我们是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价局的批准下,我们按照0.8元/平方米收物业费,他作为业主,享受了我们提供的物业服务,却不交费。”物业公司因此要求老张缴清835元的物业费并给付滞纳金。
最后,法院根据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判决老张缴纳物业费并支付滞纳金。
面对一审判决的老张,将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告上法庭,理由是“批复成立和平湾家园业主委员会的行政行为违法”。
业主:房产局无权“批复”业主委员会
今年9月22日,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状告房产局“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
法庭上,老张表示:和平湾家园从未召开过业主大会,也未曾选举过业主委员会。而目前的业主委员会是由物业公司事先决定好的,并由所在的社区上报到房产局。
老张认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和社区是无权参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相关事宜,而房产局也无权“批复”同意成立业主委员会。
当庭,和平区房产局则反驳道:根据《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主管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据此,和平区房产局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研究后,根据社区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成立和平湾家园业主委员会的申请》和《关于成立和平湾家园业主委员会的报告》做出“同意成立和平湾家园业主委员会的批复”,并不存在违规和超越行政行为。
一审:房产局批复行为超越职权
昨日,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也就是说:和平区房产局是负责和平区域内的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仅具有指导、备案等监督管理职能。
法院一审判决: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做出的批复行为无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应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