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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VS物业公司:一场实力悬殊的法律“角力”

2005-11-8 0:0 新京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与“对手”法律地位平等的业主实现权利时面临个体难起诉、维权成本巨大等难题

    “我服了,我交钱!”在两名法警的控制下,许某嘟囔了两声。他的小女儿正在吃饭,扔下饭碗跑出门哭喊:“你们别抓我爸爸,求求你们放了我爸爸!”

    这是10月30日,朝阳法院在北京欧陆经典小区强制执行部分业主时的一幕。理由是,他们欠交物业费,且不履行判决。

    此前另一则引起广泛关注的消息是,在北京首个成立业委会小区———聚龙花园,原物业公司雇请了30多名身着迷彩服的保安,将社区业主委员会远聘的新物业公司人员围在了社区入口。东城区法院受理此案后,裁定原物业公司先退出小区,但这家公司一直拒不退出社区。

    “这是一场实力悬殊的角力。”一直活跃在房产维权领域的律师秦兵深有感触。

    尽管在法律地位上,物业公司与业主完全平等,但在权利的真正实现上,业主显然面对的是一条更多荆棘和更为漫长的道路。

    业主起诉的先天“软肋”

    由于仅对那些绿地、电梯等享有共有所有权,单个业主无法获得有效的原告身份。

    芍药居北里一位王姓业主是此次被强制执行的57名欠费业主之一。当他从邻居家借了2000元交给法官时,怨气满腹:“我不是不交,几次叫物业给我们修房子都不来,我凭什么交费啊?”

    “这是单个业主所能找到的最直接的维权方法,虽然这是错的,不合法的。”王才良律师曾代理过大量房地产案件。在他印象中,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矛盾冲突在这个世纪初,达到了一个高潮。

    但矛盾并没有必然带来物业诉讼数量的增加,这个曲线在2003年以后才陡升上去。

    朝阳法院提供的数字表明,今年该院受理了超过7000件物业纠纷案,2004年的这一数字为1898件,而在2002年,仅有194件。

    “过去由于受传统行政主导的影响,纠纷双方往往更愿意选择行政方式解决。”和谐社区发展中心理事长蔡若焱认为,物业管理作为一种商业化公共事务管理,传统行政对其制约和影响力大大降低,对很多纠纷和争议越来越无能为力,这些矛盾和纠纷逐渐走入诉讼程序。

    但在法庭上,多数坐在被告位置上的不是物业管理企业,而是业主。公开资料显示,2003年海淀法院共受理192件物业纠纷案件,仅有11件是业主诉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是物业管理企业诉业主,占到全部案件的94%.2004年前两月,比例升为99.2%.

    其中一个原因是,作为单个业主,无法获得有效的原告身份。

    一个看上去很复杂的法律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成为不少业主的“绊脚石”。其简单的解释是,业主对于自己的居室享有专有所有权,而对那些绿地、电梯等建筑物附属设施享有共有所有权。

    “所以,对于社区中的绿地侵占、电梯不通风等涉及社区共有财产的问题,单个业主就无法以个人名义出来主张权益。”王才良律师解释。

    在与物业公司的抗衡中,这成了业主先天的“软肋”。“物业公司是为整个社区服务的,只有绝大多数社区业主投票认为它有问题,才能对其解聘。”

    王才良说,所以现在业主维权必须通过一个社区组织,业主大会以及由业主大会所选出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只有代表组织能主张社区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并且能决定解聘社区的物业公司。”

    但是现实的情况不容乐观。北京有2900多个物业管理区域,只有400多个区域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的代表组织并没有大规模地发展起来。

延伸阅读: 业主 物业公司 一场实力悬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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