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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居住证取代暂住证 细化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2005-11-7 0:0 人民日报·陈娟 【 】【打印】【我要纠错

    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居住地规划

    记者报道:居住证取代暂住证,明确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部门,日前正式公布实施的《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细化了昆明市130多万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辖区地方政府负责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按照《条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除负责采集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和出租房管理信息外,还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查验婚育证明,并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服务和出租房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日内,向居住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或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居住证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对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地址的流动人口,应先登记人口信息,经核实后办理居住证。据昆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人介绍,持有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在拿到居住证之前,暂住证可以继续使用,暂住证、居住证的使用年限为3年。

    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申办就业或求职,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申领工商营业执照、驾驶证、边境通行证等有关证照;按规定申办子女入学、入托手续;依照本市户口政策,申办常住户口。

    子女就读一直是流动人口最为关心的问题,《条例》明确,将流动人口子女的学龄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纳入其居住地教育规划;流动人口中携带适龄子女的家长,应按时送子女到具有办学资格的教育机构接受义务教育,对流动人口的子女就读,给予了极大方便。

延伸阅读: 昆明:居住证取代暂住证 细化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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