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开发商交付给业主的房屋层高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不符,业主将房屋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对房屋进行整改,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莫某与被告广西东方实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8日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房层高为3米,房屋总金额人民币406286元。合同签订后,莫某按约支付首期款206286元,余款200000元向中国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
2003年11月30日,莫某对该商品房收房验收时,发现房屋主卧室高度为2.5米,与合同约定不符,为此莫某拒绝接受该房,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因整改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问题协商未果,莫某于2005年7月2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整改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签订的,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按合同履行义务。被告所交付的房屋层高不符合合同规定,在原告提出整改要求后没有进行整改,此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被告的原因,致使房屋逾期交付给原告居住使用,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广西东方实业有限公司将销售给原告的香榭里花园的房屋的层高整改至3米,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9003元及经济损失费2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