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某小区业主不满开发商将物业办公用房安排在9楼告状获胜
广州市白云区同康路某小区业委会炒掉属于开发商的物管,选任新管家后,开发商却将原本位于一楼的物业办公用房卖了。业委会几经争取,开发商只肯把一个9楼的房间拿出来。但9楼用来办公,既影响住户,又极不方便,于是业主们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日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下判:提供适合办公的物业用房是开发商的义务,开发商必须提供一或二楼的房间,否则就要补偿业主们20万元。
不满新物管 开发商卖物业房
2003年8月18日,白云区同康路一住宅小区的业主们公选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去年3月间,业委会不满意开发商自聘的物业公司,经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小区2/3以上的业主同意选聘新物管。去年6月,业委会聘请的新“管家”正式接管小区。怎知,开发商得知业主要选聘新物管,竟赶在去年4月1日将小区原有的两个一楼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作为商铺给卖了。今年2月24日,广州市房管局核发了上述两间商铺的房地产权证,权属人为曾某。
另安排9楼业主告开发商
这样,业主们虽选聘了新物管,却没有了办公用地。开发商表示,房屋已经出售,不能够退回。业主们几经争取,开发商表示可另行提供小区内的一处9楼的房间作为物业管理用房。
物管办公在9楼?这岂不意味着,将来业主们为了交管理费、投诉等等芝麻绿豆大的小事,就得哼哧哼哧跑到9楼,9楼从此门庭若市?这一安排遭到了9楼其他住户的坚决反对。业委会拒绝接受开发商的条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物业房须达标 开发商败诉
白云区法院认为,虽然开发商将原物管用房出售,但这并不能免除开发商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义务。因为法律规定,提供管理用房是建设者的义务,即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予业主,且房屋必须适合办公需要。
法院认为,9楼无论是对管理者还是对业主均会造成不便,因此不可行。考虑到物业管理用房的特殊性,法院确定:开发商提供给业委会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在首层或二层,且应不少于50平方米。若不能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给业主,应按现时标准补偿给业主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