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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时评:物业费强制执行的“妥”与“不妥”

2005-11-28 0:0 新京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在一片质疑声中,北京朝阳法院对于不履行生效判决、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再次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11月27日《新京报》)。不少人认为:法院不宜采取强制措施解决物业纠纷。笔者对此批评却不以为然。 [朝阳法院近百人兵分六路 57户“老赖”遭遇强制执行]

    其实,法院并非在强制执行拖欠的物业费,而是在执行自己做出的生效司法判决。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此乃法院的法定责任,只要当事人提出合法申请,法院不能拒绝。

    公众对于物业服务的不满可以理解,但是造成不满的原因并非来自于诉讼本身。司法机制的有限性和被动性,决定了法官不可能脱离自己的法庭,去主动化解物业纠纷中业主的一切愤懑与不满。业主对于物业管理者的违约或者不当行为,必要时可提起诉讼。如果业主不向法院提起诉讼,面对败诉判决又不依法主动执行,只是在庭下强调自己的委屈,当然不能阻止法院对判决的执行。

    不过事情探讨至此,并没有达到社会利益的最终平衡。在笔者看来,问题的症结不在于强制执行措施本身,而是有关立法尚待健全。

    正如败诉业主孙先生所抱怨的:自己打官司“耗不起时间”。诚如其言,在诉讼的对抗机制下,物业一方显然处于强势,业主因分散应战,各自利益难以整合,故不能有效博弈。因此,建议在相关立法中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赋予业主委员会作为独立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承认它有权代表业主集体,向物业提起维权之诉。这样一来,遇到小区绿地、物业服务等纠纷,业主们便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集众人之力,最大限度地整合意见,最方便地调查取证,推选专人代表大家参与诉讼,并分担诉讼费用,以避免某个业主“没时间、没钱打官司”的困境。

    另一方面应当承认,公众的不满情绪中确实有针对法院强制执行的因素。我国现行诉讼法将生效民事裁判的强制权赋予了司法机关,这一直备受争议。法官作为纠纷的公共裁决者,其道义上的权威性来自于中立地位,然而如果法律规定:法院在做出生效裁决之后,还要承担强制执行的责任,势必冲淡法官的中立形象,进而将司法机关推到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上,这也是近年来司法行为不断受到公众质疑的重要原因。

    笔者在此建议,未来修改诉讼法时,应当将执行权从法院的审判权中分离出来。根据世界许多国家的公共治理经验,执行权属于行政权的组成部分,在司法的统一监督下,由政府行政部门承担生效裁判的执行任务,有利于提高司法者的专业化和中立地位,也会更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合理解决,毕竟,在社会具体事务的细节处理方面,行政部门掌握着更多的公共信息,具有更多的管理经验和资源,而公众的声音也能因此更通畅地反馈给政府部门,以资其更加有效和及时地改进工作。

延伸阅读: 媒体时评 物业费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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