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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城业主一年无法住自家

2005-11-4 0:0 京华时报·鲁欢 【 】【打印】【我要纠错

    原本一年前就该入住的房子,可是因为不满开发商代收多种费用,到现在还住不了,上诉到法院,竟然败诉,彩虹城的业主许先生、杜先生等业主只能“望房兴叹”。

    代收费用惹恼业主

    10月31日,许先生站在彩虹城5号楼下,望着自家已经交了房款的房子,一脸的无奈。

    2003年12月19日,许先生以爱人李女士的名义购买了位于丰台区彩虹城的一套房子,并分两次支付了购房所需的526919元房款。原本计划转年年底就能入住新房了,因为合同上约定的开发商应该在2004年12月31日前就应该交房,但许先生一家万万没想到的是时至今日,他们都没能搬进新房。

    “2004年12月23日,我们接到入住通知,让我们携带购房发票、房款结算及缴费明细表、物业收费一览表收房,其中,房款结算及缴费明细表上要求我们收房时,除了要交差价房款外,还要交契税、公共维修基金、房产证印花税、产权代办费、有线电视网络建设费,我们当时认为,物业费我们应该交给物业公司,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我们应该交给相关部门,而不是开发商,所以拒绝在收房的时候交这些费用,开发商明确表示,如果我们不交这些费用,就拒绝交钥匙。”回忆起一年前的往事,许先生依然有些激动,“而且,合同上承诺的双路供电,在我们收房时还是临时用电!”

    不满意开发商代收这些费用的并不只是许先生一家,在与开发商几次交涉无果后,许先生等六家愤然将开发商告上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因此造成的延期交房责任。而此前,10月31日收房的部分业主也已经递交了起诉书,张先生就是其中的一员。

    “我们是10家一起起诉的,起诉的原因基本一样。其实,在我们之前已经有一批业主因为同样的原因告了开发商,而且胜诉了,他们的成功给了我们很大的信心。”张先生说。

    一样事由两样结果

    “因为有第一批业主的成功,我们对案子很有信心,但是没想到今年10月19日我们接到的一审判决竟然败诉了!”

    许先生给记者出示了李女士接到的判决书,根据判决书表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买受人应当将办理该商品房产权手续所需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的所有税费、公共维修基金和向产权代办机构交纳产权证代办费一并提交给出卖人并委托出卖人向相关机构转交,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由此造成的延期交房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因此,法院难以支持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同时,许先生向记者出示了第一批业主的一份民事判决书,同样的事由,同样的合约条款,法院的解释却迥然相异,“东和嘉业公司在某某(姓名隐去)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房价款后,仍坚持如某某拒绝交纳代收契税、代收公共维修基金、房产证印花税、代收产权代办费、代收有线电视网络建设费、物业费、供暖费、装修押金,则该公司拒绝交付房屋的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彩虹城的销售总监张女士认为,代收费用是合同约定的,而且也是合法的,而且目前上诉的大部分业主问题已经解决。业主上诉是他们的权利,对开发商而言,服从法院的判决结果。

    截稿前,记者获悉许先生等业主已经再次上诉。

延伸阅读: 彩虹城 业主 一年无法住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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