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半年的房屋,只住了3个月就被赶出家门,原来房屋并非合同上的出租人所有,受骗房客陶先生为此气恼不已。杨浦区法院昨天一审判决,私自将他人房屋转租的侯先生应返还部分租金及押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今年6月7日,陶先生和侯先生签订了租赁协议,由陶先生以每月900元的价格向侯先生租赁延吉东路上的某套房屋,租期为半年。因为疏忽,当时陶先生没有看房屋的产权证,便支付了5个月的租金及相当于1个月租金的抵押款。今年9月29日,一位江姓女士拿着产权证找上门,说房屋是她的,而她与侯先生的租赁合同已到期,并要求陶先生搬出该房,和江女士同来的还有民警。无奈之下,陶先生只得搬出房屋,并于10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侯先生未能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将房屋给予陶先生使用,陶先生要求侯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