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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公寓交商用电 商住两用住宅业主上诉被驳回

2005-11-23 0:0 中新网·张蕾 【 】【打印】【我要纠错

    据《北京晚报》报道,随着越来越多商住两用住宅的出现,在电费收取标准上形成了新的诉讼。

    据了解,家住北京市朝阳区华展国际公寓的姜女士,因认为开发商对其按照商业用电价格收取电费、并指定其将电费缴纳给物业公司的行为欠妥,将北京北辰创新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为她办理去银行直接缴纳电费的手续,并赔偿她因按商业用电价格缴纳电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元。日前,此案经朝阳法院一审、市二中院终审,最终驳回了姜女士的诉讼请求。

    据悉,姜女士认为她所购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70年,属民用住宅,商业住宅则为40年。因此应按民用住宅支付电费,但是目前她却是按照商业用电价格向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缴纳的。对此北辰公司律师齐洪建说,在2004年6月29日前,姜女士购买的该房屋实际多用于商用。如果姜女士所购房屋确实用于居住,即可按居民生活电价收取电费,只要换个电表就可以了。

    法院经一审、二审查明,1998年8月,姜女士购得公寓。2004年6月以前,姜女士将该房租给了某公司使用,电费则一直由该公司按高出生活用电价格,即0.63元/度支付。现华展公寓的电费是先由北辰公司向供电局缴纳,再由其委托的物业公司向业主代为收取。收费时采用两种电价标准,分别为商业电价和居民生活电价,主要按照房屋的用途来加以区分。法院认为,姜女士在经营期间也实际享受了相应的商业经营利益,而她所要求的办理去银行直接缴纳电费的手续,客观上无法实现。因此最终二中院维持了朝阳法院的判决。

延伸阅读: 住公寓 商用电 商住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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