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供暖季只剩不到两周时间,可供暖企业还在为上年度的供暖费用打官司。今天上午,北京宝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拖欠供暖费的海淀区吴家村10号院6名业主对簿公堂,双方都是一肚子委屈。
宝能公司诉称,公司按时、按标准向几名被告提供了供热服务,但几名被告已经拖欠了2年的供暖费,几经催讨都没有缴纳,因此要求被告支付拖欠供暖费及利息。几名业主在声讨了宝能公司没有真正入户催讨后,并各自说明原告给出的供暖面积有差异以外,辩解意见都集中在两个方面:供暖单位与业主本人并没有合同;供暖费应该由单位缴纳。由此,业主认为供暖单位要告的应该是单位,而不是个人。
一名代替妻子出庭的业主在法庭上情绪非常激动,挥动着早就准备好的一份文件:“你(宝能公司)跟单位签的合同,跟我本人无关,我有北京市文件在这里,你有吗?而且你们也没有跟我们商量,直接就把我们告到法院来了,你要是提前跟我们商量,我们还考虑一下给你钱,你现如今闹到法院,我们还就不能交了!”一名业主还提出,卫生间和阳台没有安取暖器,应该从取暖面积中扣除。业主们一肚子埋怨:“现在不是要构建和谐社会嘛,你(宝能公司)有什么必要把我们弄到法庭上来?!你这种方法不可能形成良性循环!”
业主提到的文件是指1994年9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记者在庭前看到了该文件中对于交纳供暖费规定:“采暖用户是单位的,由单位统一向供暖单位交纳;采暖单位是个人的,由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交纳;房屋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房屋承租人个人交纳。”由于有这个规定,法庭上,业主们纷纷诉苦:“我们单位2年不给报供暖费了,让我们怎么交?供暖单位应该去找我们单位要嘛!”
从法庭上双方的陈述来看,这个已经施行了11年的法规也是造成如今供暖费被大量拖欠、供暖纠纷不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这个规定开始施行时,供暖费作为社会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由职工所在机关单位或企业交纳。北京市城市住房改革当时尚未全面铺开,房屋多以公房为主。根据这一规定,供暖费原则上由单位负担,除非采暖人没有单位。如今住房已经基本私有化,城市供暖也逐步向商品化供应转变,而供暖方面却没有出台新的规范,这使得规范城市供暖的法规与时代脱节的矛盾越发凸显。
之所以出现这么多拖欠供暖费的情况,也与北京现实情况有很大关系。《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中明确,“采暖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供暖费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情节严重、拒不缴纳的,经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供暖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暖。”虽然有这个严厉的规定,但是北京多数小区没有实现分户采暖,所以到目前为止,北京市还没有出现过因为部分用户不交供暖费而停止整个居民楼供暖的先例。
法官提醒
打供暖费官司注意留证据
庭审前,记者采访了专门审理供暖纠纷的法官。法官提醒各方面一定要有证据意识,在诉讼之前一定要留存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1、居民如果发现室内温度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要及时做好取证工作。为了让证据有法律效力,最好请公证处鉴定室内温度、低温保持时间以及低温产生原因。(根据有关部门规定、室温记录必须有供暖行政管理部门、供暖单位和用户三方签字的现场实测记录,法院才予以认可。)
2、采暖企业应该注意供暖房屋产权是否变更,一旦发生产权变更,应该及时变更或终止供暖合同,以避免出现原采暖人已经搬走,名下却出现供暖费的情况。
3、要求供暖并负担单位职工供暖费的采暖单位也要注意职工的情况,一旦单位人员离职或者辞职,应该及时修改供暖合同的条款,以避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