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夫妻购买经济适用房将享受七折优惠,前日结束的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如此规定。
决定规定,对教师(含离退休教师)购买经济适用房,应适当放宽申购条件,保证教师优先申购,并按全市统一出售价格的八折给予优惠。同时,夫妻双方是教师(含离退休教师)的,其购房价格按全市统一出售价格的七折给予优惠。
决定同时规定,教师申请调离(含自动离职、辞职)或被解聘离开教育系统的,已购统建房、经济适用房,应按购房当年价格补付购房的优惠部分价款;租住教育系统自管房的,应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