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升值后为牟取更高利润,上海一房东竟然将早就约定卖与他人的房屋再次出售。为此他还故作聪明动了手脚:明明收取的是定金,却故意出具“购房款”的收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房屋买卖纠纷作出了终审判决,房东被判将定金双倍返还给购房方,共计45万余元。
薛先生经过中介公司的推荐,看中了房东余先生所有的一套房屋,商定以112万余元的总价成交。2004年12月12日,两人签订了定金协议,约定将于余先生取得房屋产权证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为此薛先生应当支付定金23万元。如薛先生反悔不予购买房屋,则定金不予退还;若余先生不同意出售房屋则需双倍返还定金。签约后,薛先生分三笔如数支付了23万元的定金。岂料,在余先生取得房产证后,中介公司于3月16日通知双方签署购房合同时,余先生却不同意了。其后中介公司多次通知他签约,他均借故推托。薛先生遂起诉要求余先生双倍返还定金。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早在2004年12月9日,余先生就已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约定允诺把该房以106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并已收取了买方的定金8000元。余先生将房屋再卖给薛先生的行为是典型的一房二卖。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薛先生的诉讼请求。余先生不服判决向上海市二中院上诉。
在上诉审理中,余先生称,根据自己实际取得房产证的时间,薛先生起诉时并未超过定金协议约定的5天签约期限。而且,自己实际收取的定金是3万元,其余20万元在收款时已注明是购房款。薛先生和中介公司则辩称,薛先生交付的23万元全部是定金,收据是余先生出具的,当时大家都未注意到收据上写了“购房款”。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房产部门的核准,余先生在2月16日即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没有证据可以证实余先生所称实际取得产权证时间是3月16日的说法。余先生虽在两份合计20万元的收据中列为购房款,但由于薛先生系根据定金协议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双方也未就变更定金的数额进行过协商,薛先生单方在收据中将定金写成购房款的行为,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因23万元定金超过了《合同法》中关于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20%的规定,超出部分不适用定金罚则,故终审判决余先生双倍返还定金450800元,并返还扣除定金部分的余款4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