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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法院查封房 为逃债主人卖房下土地

2005-10-6 0:0  【 】【打印】【我要纠错

  一栋被法院查封的楼房,由于没有和国土资源局协调,被想逃债的主人钻个漏洞,成功把房子下的土地卖了。

  事情要追溯到2000年6月4日。在梁某的担保下,南宁市的苏先生借了4万元给梁的朋友毛某,梁、毛二人承诺在6月10日还清。可过了一个月,梁某等人对还欠款一事只字未提,苏先生多次催还无果。

  苏先生随后向原南宁市城北区(现已更名为西乡塘区)法院提起诉讼。2000年11月17日,法院判决被告还钱,但梁某等人拒不还钱。2001年1月19日,苏先生向该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该法院将梁某在合浦县的一处房产给予查封。房子被查封期间,梁某却偷偷将该房产转让他人。此后,受让人吴某于2002年5月19日,在合浦县国土资源局领取了土地证。

  房子被查封了,土地仍被卖了出去,苏先生感到很不解。他认为,判决书被执行人梁某的房产被查封在前,其与受让人的买卖在后。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凡有房屋覆盖的土地,必须连同房屋一起进行交易,并凭房产证领取土地证,而受让人向梁某购买土地时,在房地不能分割、且未办理房产证的情形下,所取得的土地使用证是不合法的,梁某明知其房产已被查封,故意向他人出卖被查封房屋,是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要求原城北区法院撤销其与受让人的土地买卖关系,并要求梁某还钱。

  受让人吴某对此却持不同的看法,并向原城北区法院递交了异议书。吴某表示,他2002年2月购买了梁某的房子,并通过合浦县国土资源局于2月8日进行公示,公示30天内并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另外,他已经取得了对该土地的使用证,要求原城北区法院对房屋进行解封。

  事实上,该房被查封时,原城北区法院已与当地房产局沟通过,但没有与当地国土资源局协调,导致被执行人梁某在国土资源局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9月28日下午,办理此案的西乡塘区法院的梁法官告诉记者,法院查封该房的期限至今年11月才到期,由于案情比较复杂,牵扯到的部门也比较多,目前当事双方各执一词,分歧较大,法院拟通过合议庭寻求解决办法,其间仍达不成共识的,法院有权延长对该房的查封期限。

延伸阅读: 南宁 法院 查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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