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月1日起,天津市开始征收土地增值税,凡在天津市范围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将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而对居民个人拥有的别墅等非普通住宅,如果未住满五年转让,则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据悉,从2005年10月1日起,天津市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增值税。为简化征管,税务机关采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销售的商品房,按照其取得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普通住宅的预征率为0.5%;非普通住宅及高档写字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的预征率为1%.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转让非普通住宅,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另外,对按照天津市统一标准建造出售社会保障住房、低保解困房和经济适用房并能提供证明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的房地产,以及企业改制、兼并重组而有偿转让的房地产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另据了解,天津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宅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住宅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