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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知识点拨:建设工程的监理

2019-02-27 13:5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日、20日,建设工程教育网特别整理了《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的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考生朋友们的备考学习有所助益!

建设工程的监理

1.建设工程监理范围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2.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借名)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转包)

(2)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设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4)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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