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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房估《制度与政策》知识点:禁止行为

2016-10-13 11:3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2.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3.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4.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6.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7.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8.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9.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miem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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