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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房估《制度与政策》知识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2016-10-13 11:5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共有部分是指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绿地道路归业主所有,不是说绿地道路的土地所有权归业主所有,而是说绿地、道路作为土地上的附着物归业主所有。

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应当认定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搂梯、大堂等公共通道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或者设备层间等结构部分。(2)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做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外墙面等共有部分,对物业管理用房、公用设施、绿地、道路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但是,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还要依据物权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还包括对共有部分共负义务。

业主对共有部分如何承担义务,也要依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还包括对共有部分共负义务。同样,业主对共有部分如何承担义务,也要依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规定。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对建筑区域内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作了如下规定:(1)建筑区划内,规定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2)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3)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在建筑区规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有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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