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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房估《制度与政策》知识点:监督管理

2016-10-13 11:3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1)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估价报告及相关业务文档;

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估价报告的人员;

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2)违法行为地依法查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直辖市、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需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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