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房估《制度与政策》知识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0年9月27日起执行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三年执行期限到期后,于 2014年8月11日发布《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52号),决定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以下税收优惠,执行期限为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 31日。
(1)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3)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7)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8)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洽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2011年试题】自2010年9月27日起,对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参见教材P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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