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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房估《相关知识》高频考点(第九章)

2018-08-16 18:2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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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房估《相关知识》高频考点(第九章):

  1.保险的概念保险是集合同类危险聚资建立基金,对各类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财产转移机制。

  (1)保险是一种通过聚资建立基金的机制。

  (2)保险是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机制。保险的形成有条件,不能对所有危险都提供保险。

  (3)保险是一种财产转移机制。特定的危险事故发生,保险人都将赔付保险金。

  保险体现保险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商品交易关系。

  保险,经济补偿制度,以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建立起保险基金,对被保险人因所保危险的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财产保险),或者对人身损失(人身保险)给予物质保障的制度。

  2.保险的基本职能:分散危险;组织经济补偿。(P315)

  3.保险的派生职能:

  (1)融通资金,是指保险人通过利用集聚起来的保险基金而实现的货币资金融通。

  (2)防灾防损,是指保险人参与防灾防损活动,提高了社会的防灾防损能力。

  (3)分配,是指保险实际上参与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分配派生职能的最佳体现是社会保险。(P315)

  4.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经过约定和承诺两个步骤后即完成合同订立。

  保险合同一经订立,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产生法律效力,即生效。

  保险合同依法订立并生效后,保险活动的各当事人就必须履行各自的义务。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有关内容。

  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保险期限届满;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给付义务;保险标的因除外责任原因而灭失;当事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而终止。

  5.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

  (1)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2亿元);

  (3)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除上述条件外,设立保险公司还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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