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房估《制度与政策》高频考点(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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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房估《制度与政策》高频考点(第三章):
1.征收与征用的异同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集体和单位、个人的财产;
征用是国家强制使用集体和单位、个人的财产。
共同之处主要有两点:
一是强制性,即都不必得到财产所有权人的同意;
二是补偿性,即都应给予公平补偿。
征收与征用的主要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征收的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征用的财产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
(2)前提条件不同。征收是为了国防和外交以及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是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
(3)所有权转移不同。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不存在返还的问题,通俗地说是“强买”;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返还被征用人,通俗地说是“强租”。
(4)补偿内容不同。
《物权法》对征收规定了具体的补偿办法,这就是说任何征收都要给予补偿,而且必须依法补偿。
征用在财产使用后首先应及时返还被征用人。《物权法》只是规定应当给予补偿,补偿办法可以由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协商确定。
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P57)
3.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内容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P58)
4.房屋征收中的评估工作房屋征收中应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测算的内容主要有: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2)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3)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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