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房估《制度与政策》高频考点(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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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房估《制度与政策》高频考点(第七章):
1.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5)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6)不得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7)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2.不动产物权生效时间(P154)
(1)法定生效,及根据法律物权生效。
(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生效时间为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生效。
(3)基于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只要事实行为发生,不经登记,物权变动也发生效力。
3.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P155)
4.证书工本费不动产登记机构按上述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5.房地产面积测算的一般规定
(1)房地产面积的测算,均指水平投影面积的测算。
(2)各类面积的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3)边长以m为单位,取至0.01m;面积以㎡为单位,取至0.01㎡.(4)量距应使用经鉴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或工具。
(5)楼层高度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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