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估价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知识点需要重点掌握,2019年房地产估价师备考已经开始,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考试知识点提供给大家,房地产估价师知识点需要一点一滴的积累,想要参加2019年考试的考生一定要静下心来耐心学习,希望考生及时查看!
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考试知识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在房地产估价考试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提前掌握,为后期备考打下坚实的基础。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主要考点有哪些?怎样进行分析和学习?一起来看看吧!
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考试知识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
(1)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处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
(2)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法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3)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是土地使用者未如期支付地价款。
二是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
(4)司法机关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者触犯国家法律,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司法机关决定没收其全部财产,收回土地使用权。
【2017年试题】根据《物权法》,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 )。
A.无偿收回
B.给予补偿收回
C.自动续期
D.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和终止。依据《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参见教材P34。
以上便是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考试知识点,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过来人”都说,备考要趁早!所以从现在开始,丢掉懒惰,脱掉拖延,加入2019年房地产估价师备考大军,网校与你共前进!顺利考取房地产估价师证书不再话下!加油吧,2019年备考房地产估价师的考生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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