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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做好2017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2017-06-21 11:23  来源:浙江人事考试中心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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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报名及缴费时间:2017年7月18日至27日;准考证打印时间:2017年10月9日至13日;资格审查:实行资格后审。

各市及义乌市人事(人力资源)考试办公室,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7〕48号)的要求,以及省人力社保厅等12部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7〕54号)的规定,现将2017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考务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考试

  定于10月14日至15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和科目为:

  10月14日上午9:00-11:30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下午2:00-4:30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10月15日上午9:00-11:30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下午2:00-4:30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开卷)

  二、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经济、投资经济、房地产价格管理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满2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

  (二)报考条件中涉及专业工作时间年限的,均计算到报考当年年底。

  (三)因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不得参加该项考试。

  三、获得证书条件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考生报考事项

  报考人员于7月18日至27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http://www.zjks.com)按报名系统上的流程与要求,如实填报报名信息,同时上传经专用工具处理后的电子证件照(照片处理要求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办事指南”栏目)。

  报考人员须认真核对填报的信息、上传的照片,以及选择的科目、考区和报名点等,务必在确认无误后下载打印“报名表”

  (打印的“报名表”供考生留存,供“考后资格审查”时备用),打印“报名表”后即可进行网上交费。若发现报名信息有误,在交费之前可重新修改,交费后则不能再修改(报名和打印的信息,必须以交费前最后一次报名或修改的信息为准)。

  已在网上报名并交费成功的考生可于10月9日至13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在线打印准考证(不得离线打印或下载修改准考证),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若准考证信息有误,应在考前联系省人事考试办公室处理。

  考生必须按照报名条件进行诚信报名,原则上按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考。因整个报考过程均由报名人员在网上完成,因此如属报名人员报错信息,传错照片,选错科目、考区和报名点,未交费,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等原因,导致参加考试、信息联络、资格审查、证书制发和注册使用等受影响的,须由报名人员自担责任。只进行网上信息填报未进行网上交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五、收费标准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重新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建计〔2016〕82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6〕71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每人65元,其它三门科每人每科70元。考生的交费票据,在考试当日到考点指定教室领取或由监考人员发放。

  六、试题题型和相关规定

  (一)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中的《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科目为客观题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科目分别由客观题型和主观题型组成,客观题型部分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主观题型部分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纸上规定的位置书写作答;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开卷考试(考生可携带纸质资料,仅限自用,不得与其他考生交换使用),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纸上书写作答。答题所用草稿纸统一发放、考后收回。

  (二)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三)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计算器(免套、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

  必须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入场(两证缺一不可),开考5分钟后禁止入场。严禁将电子通讯工具、提包、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严禁将试卷、题卡、草稿纸及考试信息传出或带出考场。在答题前要认真阅读试卷和答题卡首页的注意事项和作答须知,用规定的笔具在相应的区域内涂写个人基本信息和作答。答题卡不得折叠和污损,不得作与考试无关的标记,若试题和题本有问题应当场举手报告。以上事项因考生未遵守而影响考试或成绩的后果由考生自负,涉及违纪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考试成绩公布和考后报考资格审查

  考试成绩经国家相关部门(单位)确认或划定分数线后予以公布,届时考生可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查询并下载考试成绩。

  报考资格审查采取考后审查的方式进行,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对于应试科目成绩全部合格有效的考生,请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参加现场报考资格审查,逾期不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成绩。

  考后审查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所需提交的资料等具体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后,连同应试科目成绩全部合格有效的考生信息,一并与考试成绩同步公布,同时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网站上发布,请相关考生注意查看。报考条件咨询电话为0571-85170860。

  八、有关要求

  各市人事考试机构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具体计划见附件)。要认真做好考试实施和考后资格审查的宣传、服务和保障工作。同时,要加强考务工作管理,对弄虚作假和考试舞弊者,一经发现,要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处理;对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试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对主观违纪的,按我省人事考试违纪违规信息纳入人7事考试信用体系的规定(浙人社发〔2014〕140号)处理,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顺利实施。

  附件:2017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浙江关于做好2017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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